百日学典之一百零二 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
发布时间:2022-09-14 15:03:20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理解要点

1. 法释〔2020〕25号没有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的解除权。

2. 之前的司法解释第8条除规定违法分包、转包,发包人有解除权外,还规定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期限没有完工且经催告后仍未完工、对不合格的工程拒绝修复等三种情形下,发包人也有解除权。

3. 之前的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不按约付款、甲供材不合格不改正、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4. 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对不合格的工程负修复义务,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