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学典之一百 承包人加害给付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2-10-18 13:54:33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要点:

1. 本条既包括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违约责任,也包括了承包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将其理解为承包人承担责任时间限制的规定,似更符合立法逻辑。

2. 通常来说,瑕疵给付责任是债务人因给付瑕疵存在的补正责任,如质量问题;加害履行则是指债务人的给付不仅存在瑕疵,且该瑕疵造成了债权人其它权益的损害。

3. 合理使用期限既不同于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年),也不同于一般的保修期(2-5年),更不同于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七十年、商旅四十年、工业综合等五十年),其应为设计使用年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4.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产生的责任与承包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