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用工、劳务派遣、外包、众包、远程办公等多种灵活用工模式。近年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共享经济从业者等新就业形态群体规模急剧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成为劳动争议领域的热点和难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分析。
一、新就业形态的界定与主要类型
(一)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内涵
新就业形态是相对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概念,通常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传统的、被劳动法完全覆盖的用工关系,但在事实上受到用工单位管理、为其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就业形态。这一概念的核心特征是用工关系的模糊性和劳动者保护的缺位。
(二)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类型
平台用工是最典型的新就业形态,主要表现为:网络平台直接招募劳动者从事配送、网约车、家政等服务;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平台承揽业务,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众包模式下,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平台接单,不存在稳定的管理关系;外包模式下,平台将业务整体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劳动者与第三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三)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动因
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的背后有多重因素驱动:从企业角度看,平台企业追求用工灵活性和用工成本最小化,不愿承担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社保、解雇保护等用工成本;从劳动者角度看,新就业形态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就业选择,特别受到年轻一代劳动者的青睐;从监管角度看,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制模式难以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导致监管真空。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标准
(一)从属性要件的判断
我国劳动关系认定采用从属性标准,主要考察三个方面:一是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二是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唯一或者主要收入来源,且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是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
(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作出专门规定。《指导意见》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可以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平台企业用工的特殊考量
在认定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人民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平台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管理控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是否受平台企业限制;劳动者的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设有评价和奖惩机制等。
三、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一)外卖骑手工伤认定案
某外卖平台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平台公司辩称骑手系众包模式下的独立承揽人,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平台公司通过制定服务规则、设定配送时限、进行服务评价、扣罚配送费等方式对骑手实施实质性管理,骑手对平台公司存在人格从属性;骑手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平台订单,具有经济从属性;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平台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纠纷案
某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平台提供直播平台和资源支持,主播开展直播活动并获得分成收入。后因分成比例调整发生争议,主播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平台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合作而非劳动合同,主播可以自主选择直播时间和地点,平台不对主播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据此驳回主播的诉讼请求。
(三)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案
某网约车平台司机在平台接单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起诉要求确认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平台对司机是否接单、接单时间、接单范围没有强制要求,司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司机使用自有车辆运营,平台不提供生产工具;司机的收入来源于乘客支付的车费,平台仅收取信息费而非直接支付劳动报酬;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不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权益保障
(一)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指导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对于新就业形态中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但事实上存在一定从属性的用工关系,明确可以纳入劳动法律的保护范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劳动权益的最低保障标准
对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指导意见》要求平台企业依法合理制定、调整算法规则,公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规则;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开展职业伤害保障;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与之订立。
(三)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创新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通过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获得保障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与工伤保险相当的保障水平。目前,多个省市已经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将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五、企业合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议
(一)平台企业的合规要点
平台企业应当对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梳理现有用工模式,区分不同类型的用工关系,依法规范管理。对于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用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于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存在管理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开展职业伤害保障。
(二)新就业形态下的企业用工策略
企业应当在新就业形态用工的灵活性与合规性之间寻求平衡。建议采用以下策略:建立多元化的用工体系,根据业务需要灵活选择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业务外包、众包等不同用工模式;针对不同用工模式制定差异化的管理规则,避免因管理方式的趋同导致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定期评估用工模式的法律风险,及时调整不合规的用工安排。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议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增强权益保护意识,在提供劳动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工作安排记录、收入证明、服务评价记录、与平台企业的往来沟通记录等。对于涉及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如保险参保、劳动争议等),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法律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从属性要件对具体案情进行实质审查,不宜仅因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或者形式而排除劳动关系的认定。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平台企业应当主动适应监管趋势,通过合规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应当提升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新就业形态的规范健康发展。